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追溯追踪管理办法|第 3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8-31
饲料制造业者与饲料贩卖业者,应于每批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进货、制造或出货之日起一星期内,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并连同相关证明文档及下列单据,保存五年: 一、进货之统一发票收执联、电子发票收执档或证明联。但依输出国法规或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四条规定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者,应保存其他进货单据。 二、出货之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发票存根档或证明联。但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四条规定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者,应保存其他出货单据存根。 三、进口或出口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并保存其货物进口报单或货物出口报单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