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追溯追踪管理办法|第 4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8-31
特定品目及规模业者,应于每批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进货、制造或出货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事项上传至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之一第一项建置之数据库。但进货供自有饲料工厂用于制造补助饲料或配合饲料者,有关其进货使用量、用途及制成之饲料重量,应于进货之次月十日前上传: 一、供应来源。 二、流向。但出货对象属公司、行号、畜牧场、畜禽饲养登记场或养殖场者,其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事务所、营业所及场址,毋须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