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细则|第 6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9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汇整各部门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阶段管制目标运行状况,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报告。 前项报告之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一、阶段管制目标。 二、各部门阶段管制目标运行状况摘要。 三、阶段管制目标达成情形。 四、分析及检讨。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各阶段管制期间结束后次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报告前一阶段之达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