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细则|第 3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9
本法所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温室气体减量运行方案之订修、规划及运行事项。 二、协助运行直辖市、县(市)排放源操作与排放相关设施及有关数据之检查与辅导事项。 三、直辖市、县(市)温室气体减量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四、直辖市、县(市)温室气体减量之协助民间团体推展事项。 五、直辖市、县(市)温室气体减量之人员之训练与讲习事项。 六、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调适运行方案之订修、规划及运行事项。 七、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调适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八、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调适之协助民间团体推展事项。 九、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调适之人员之训练与讲习事项。 十、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调适及温室气体减量之调查、辅导及研究发展事项。 十一、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因应推动会之规划及运行事项。 十二、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及温室气体减量之城市交流事项。 十三、运行直辖市、县(市)产品碳足迹查核及检查事项。 十四、参与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工作之推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