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20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1
申请变更输入业者或制造业者之负责人或地址者,应检附下列数据: 一、原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正本。 二、动物用药品许可证变更登记清册一份。 三、制造业者并应依下列规定检附文档: (一)自然人者,检附载有变更姓名或地址记事之户籍誊本或电子户籍誊本。 (二)法人、机关(构)或学校者,检附其设立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变更负责人或地址之证明文档。 四、输入业者并应检附变更后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许可证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