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17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1
申请变更动物用药品之中、外文名称者,应检附下列数据: 一、原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正本。 二、原核准并盖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章之标签及仿单黏贴表一份。 三、变更后之国内市售标签及仿单拟稿各五份,贴附于标签及仿单黏贴表。 四、国产动物用药品之中、英文名称或输入动物用药品之中文名称变更者,并应检附变更后之名称卡片一份。 五、输入动物用药品之外文名称变更者,并应检附生产国动物用药品主管机关出具之核准名称变更证明文档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