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19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1
申请变更动物用药品制造厂之名称者,应检附下列数据: 一、原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正本。 二、动物用药品许可证变更登记清册一份。 三、原核准并盖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章之标签及仿单黏贴表一份。 四、变更后之国内市售标签及仿单拟稿各五份,贴附于标签及仿单黏贴表。 五、属制造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者,并应检附变更后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影本一份。 六、属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者,并应检附生产国动物用药品主管机关出具之核准制造厂名称变更证明文档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