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使用自备封条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5-14
位于机场管制区外航空货物集散站业者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使用自备封条: 一、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 二、依海关管理保税运货工具办法登记具备自有保税运货工具。 三、具备下列完善之封条及自有保税运货工具管理制度: (一)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限制拷贝条款。 (二)电子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无外流及拷贝其序号及唯一识别码对照表清册(含电子数据)条款。 (三)自有保税运货工具及封条之管理、使用,须以电脑化作业方式控管,可供海关不定时审核及随时运行在线查核或打印其动态状况。 前项自备封条,限使用于运送进出同关区机场管制区之空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