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使用自备封条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5-14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机械封条:指本体无任何无线射频电子组件,可用于加封海运货柜、保税运货工具及经海关核准运货工具之封条。依其型式可区分为: (一)高保安机械式货运货柜封条: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CNS)17712高保安封条规定,其类型限于CNS 17712所列子弹型封条及钢缆型封条。 (二)一般机械封条:指前目以外型式机械封条。 二、电子封条:指本体具有经刻录不可重复写入之唯一识别码以供无线射频读取器识别之芯片,可用于加封海运货柜、进储内陆货柜集散站或自该货柜集散站转运出站之海运转口货柜、保税运货工具及经海关核准运货工具之封条。依其型式可区分为: (一)被动式电子封条:无内置无线通信主动发射器,且不提供主动发射信号功能。 (二)主动式电子封条:前目以外型式电子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