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使用自备封条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5-14
海运运输业者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使用自备封条: 一、设立一年以上。 二、业者及供其海运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均依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以电脑连接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业务。 三、具备下列完善之封条及海运货柜管控制度: (一)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限制拷贝条款。 (二)电子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无外流及拷贝其序号及唯一识别码对照表清册(含电子数据)条款。 (三)海运货柜及封条之管理与使用,均以电脑化作业方式控管,可供海关不定时审核及随时运行在线查核或打印其动态状况。 四、业者(含所属船舶之船长)最近一年内无下列情事: (一)受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一条转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论处或依第三十一条之一规定没入货物,且其货价单计或合计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经处分确定。 (二)积欠已确定之税费或罚锾。但已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 五、如兼办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最近一年内未受停止七日以上期间报关业务处分。 六、最近一年内,未曾遭海关查获使用未经验证合格之封条。
海运运输业者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使用自备封条: 一、设立一年以上。 二、业者及供其海运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均依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以电脑连接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业务。 三、具备下列完善之封条及海运货柜管控制度: (一)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限制拷贝条款。 (二)电子封条之取得契约订有无外流及拷贝其序号及唯一识别码对照表清册(含电子数据)条款。 (三)海运货柜及封条之管理与使用,均以电脑化作业方式控管,可供海关不定时审核及随时运行在线查核或打印其动态状况。 四、业者(含所属船舶之船长)最近一年内无下列情事: (一)受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一条转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论处或依第三十一条之一规定没入货物,且其货价单计或合计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经处分确定。 (二)积欠已确定之税费或罚锾。但已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 五、如兼办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最近一年内未受停止七日以上期间报关业务处分。 六、最近一年内,未曾遭海关查获使用未经验证合格之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