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 2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8-08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化学物质:指自然状态或经制造过程所得之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之任何添加剂,或制程衍生而非预期存在于化学物质中之成分。但不包括可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结构之任何溶剂。 二、登记人:指依本办法规定,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或在国内制造新化学物质,并完成登记进程之厂商或机构。 三、天然物质:指未经加工或只经人力、重力、机械等作用,溶解于水、以水萃取、蒸气蒸馏、浮力、加热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从空气中分离出,且未产生任何化学变化之物质、来自于生物体之大分子,或未经化学加工之天然聚合物。 四、混合物:指含二种以上不会互相反应之物质、溶液或配方。 五、成品:指制造过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状之物品或依特定设计之物品。 六、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化学物质: (一)由一种或多种类型之单体单元,按串行聚合成大分子之化学物质。 (二)由三个以上之单体单元,以共价键形式相连而成之分子,其在化学物质中之总重量百分比大于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之重量百分比小于百分之五十。 (三)分子量分布差异系因其单体单元数目之差异而造成。 七、百分之二规则之聚合物:指聚合物名称以单体基础式命名时,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未满重量百分之二之单体及反应体,且单体基础式命名,指聚合物名称以其组成单体为基础加以命名者。 八、中间产物:指于一连串化学反应进程中,部分化学反应进程之产物作为后续反应原料之化学物质。 九、限定场址中间产物:指在单一场所制造并消耗之中间产物。 十、杂质:指非预期而存在于化学物质中之成分,源自化学物质原料、反应过程中次要反应或不完全反应;化学物质中之不纯物亦属杂质。最终化学物质中出现之杂质,其为非刻意加入,亦不会增加该化学物质之商业价值。但单一杂质成分含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之重量百分之十,多重杂质成分总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之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一、副产物:指在使用或保存过程中,因环境变化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之化学物质。 十二、海关监管化学物质:指保存于海关监管之码头专区、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自由贸易港区等,待出口之化学物质。 十三、科学研发用途:指在科学学术环境与控制条件下,运行之科学性实验、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四、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指在试验工厂产制试验,用于发展生产进程或测试物质应用领域之过程,与产品开发或制程物质发展直接相关之研发过程。 十五、低关注聚合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聚合物之数目平均分子量介于一千至一万道尔顿(Dalton)之间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之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十,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之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聚合物之数目平均分子量大于一万道尔顿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之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之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五。 (三)聚酯聚合物。 (四)不可溶性聚合物(InsolublePolymers)。 十六、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化学物质(简称CMR物质第一级):指化学物质依国家标准CNS15030危害分类,具致癌物质第一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第一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