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数据登录办法|第 4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23
下列物质或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天然物质。 二、伴随试车用机械或设备之化学物质。 三、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不可分离之中间产物。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需求之化学物质。 五、海关监管化学物质。 六、在制程中排放或产生之废弃化学物质。 七、无商业用途之副产物或杂质。 八、混合物。但不包含混合物中组成之个别化学物质成分。 九、成品。 十、已列于既有化学物质清册适用百分之二规则之聚合物。 下列物质或物品,依各该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一、农药管理法所称农药。 二、饲料管理法所称饲料及饲料添加物。 三、肥料管理法所称肥料。 四、动物用药品管理法所称动物用药品。 五、药事法所称药物。 六、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所称管制药品。 七、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所称化粧品。 八、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称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 九、烟害防制法所称烟品。 十、烟酒管理法所称烟及酒。 十一、原子能法及游离辐射防护法所称放射性物质。 十二、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所称事业用爆炸物。 十三、职业安全卫生法所称管制性化学品。 十四、空气污染防制法所称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 十五、环境用药管理法所称环境用药。 十六、本法所称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 制造或输入之化学物质为前项之原(物)料者,该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