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数据登录办法|第 2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23
本办法所称登录人,指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数据之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律规定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 登录人得委任代理人办理本办法相关申请或申报事项;代理人应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自然人或依法设立或登记之法人、机构或团体。 登录人依本办法申请登录化学物质数据,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工厂登记或其他设立相关证明文档,代理人并应检具经公证或认证之委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