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产品型式验证实施及监督管理办法|第 6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14-11-28
报验义务人申请产品型式验证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载明下列事项书件,向验证机构提出: 一、符合性声明书:制造者或输入者签署该产品符合型式验证之实施进程及标准之声明书。 二、产品基本数据: (一)型式名称说明书:包括产品之型录、名称、外观图、商品分类号列、主机台及控制台基本规格等说明信息。 (二)归类为同一型式之理由说明书。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单。 (四)构造图说,包括产品安全设备之性能示意图及安装位置。 (五)有电气、气压或液压回路者,其各该相关回路图。 (六)性能说明书。 (七)产品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说明书及危险对策。 (八)产品安全设备及安全配备清单:包括相关设备之品名、规格、安全性能与符合性说明、重要零组件验证测试报告及相关强度计算。 (九)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之技术文档数据。 三、设立登记文档:工厂登记、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其他相当于设立登记之证明文档影本。但依法无须设立登记或相关数据已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网站登录有案,且其记载事项无变更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性评鉴证明文档:依型式验证之实施进程及标准核发之符合性评鉴合格文档。但取得其他验证证明文档报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以该验证证明文档替代符合性评鉴证明。 前项申请书件未符规定者,验证机构得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验证机构为办理第一项文档数据之数字保存及管理,得要求报验义务人提供相关数据之电子档。 报验义务人提供之第一项所定文档为影本者,应注明与正本相符字样并签章,必要时,验证机构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