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 3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8-08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于信息网站之化学物质清单(以下简称公告清单)以外之新化学物质属下列性质者,不适用本办法: 一、天然物质。 二、伴随试车之机械或设备之化学物质。 三、于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且不可分离之中间产物。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需求之化学物质。 五、无商业用途之副产物或杂质。 六、海关监管之化学物质。 七、废弃物。 八、已列于公告清单适用百分之二规则之聚合物。 九、混合物。但其组成之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者,不在此限。 十、成品。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