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防制法|第 6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31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境外设立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办理前项洗钱防制登记之申请条件、进程、撤销或废止登记、虚拟资产上下架之审查机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机制、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离保管方式、信息系统与安全、钱包管理机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办理第一项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录之申请条件、进程、撤销或废止登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十倍以下之罚金。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境外设立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办理前项洗钱防制登记之申请条件、进程、撤销或废止登记、虚拟资产上下架之审查机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机制、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离保管方式、信息系统与安全、钱包管理机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办理第一项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录之申请条件、进程、撤销或废止登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十倍以下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