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防制法|第 4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7-31
本法所称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条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变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项特定犯罪所得之认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经有罪判决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