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2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6-02-05
保险业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於单一综合损益表,其内容包含损益之组成部分及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前项透过损益认列之收入及费用应以功能别为分类基础,并揭露性质别之额外信息,包括折旧与摊销费用及员工福利费用等。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保险业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其他营业收入或成本金额达保险收入合计百分之一者,应于综合损益表上单独列示。 综合损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一、保险服务结果:系本期内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之保险合约所产生之保险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之收益或费损。 (一)保险收入:系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险合约群组之服务所提供,应反映保险人就该等服务而换得之预期有权取得之对价,包括下列项目: 1.与剩余保障负债之变动有关之金额,如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服务费用(依期初之预期衡量)、对非财务风险之风险调整之变动、因本期保险合约服务移转而认列于损益之合约服务边际金额、采保费分摊法衡量所认列之保险收入及其他金额。 2.与保险取得现金流量之回收有关之保费部分之分摊。 (二)保险服务费用:系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险合约群组之服务所提供,应反映保险人就该等服务而产生之理赔及费用,包括下列项目: 1.与已发生理赔负债之变动有关之金额,如已发生理赔(排除投资组成部分之返还)、其他已发生保险服务费用及其履约现金流量之任何后续变动。 2.与剩余保障负债之变动有关之金额,如亏损性合约群组之损失以及此等损失之回转。 3.保险取得现金流量之摊销。 4.保险取得现金流量资产之减损以及此等减损之回转。 (三)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收益或费损:系源自于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群组产生之收益或费损,包含下列项目: 1.自再保险人摊回金额。 2.所支付保费分摊金额。 3.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之发行人不履约风险变动之影响。 二、财务结果:系指净投资损益、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财务收益或费用。 (一)净投资损益:系指投资活动所产生之各项收益或损失,包括利息收入、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已实现损益、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损益、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兑换损益、外汇价格变动准备净变动、投资性不动产损益、投资之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其他投资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金融资产重分类损益、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净变动、分离帐户保险商品资产净损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项投资损益应以净额列示。 1.利息收入:系存放银行、短期票券、放款、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等资金运用所得之利息。 2.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包括: (1)买卖或借贷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以及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所产生之损益、股息红利及期末按公允价值评价产生之评价损益。 (2)投资合约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净变动: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且依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规定提存之投资合约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本期净变动数。 3.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已实现损益:系买卖或借贷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之债务工具所产生之损益、或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之权益工具所产生之股利及红利收入。 4.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净损益:系买卖或借贷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损益。 5.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保险业按其所享有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份额,以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损益。 6.兑换损益:系外币投资本金、孳息及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衡量之外币保单负债因汇率变动实际兑换、评价及避险之损益。但人身保险业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一号第十九段判断,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资产分类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务工具,且未对外币风险组成部分指定避险者,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前期兑换后之帐面金额或新购取得成本计算之外币摊销后成本所产生之各期间未实现兑换差额,应依债务工具投资之预期剩余存续期间,按直线法逐券逐笔摊销认列于兑换损益;未摊销之累计未实现兑换净额应列于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债务工具除列时,未摊销部分应全数认列于当期兑换损益。其依但书规定处理者,并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一号第二十段揭露。 7.外汇价格变动准备净变动:系依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规定提存及冲抵之外汇价格变动准备本期净变动。保险业应分别于附注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汇价格变动准备金额。 8.投资性不动产损益:系投资性不动产所产生之各项费用、因出租或出售所获得之利益及损失,及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者,投资性不动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皆属之。 9.投资之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系属投资之金融资产依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损失(或回转)金额。 10.其他投资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非属前列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损失之投资资产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包含投资性不动产)其损益之计算及表达,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规定办理。 11.金融资产重分类损益,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按摊销后成本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净利益(损失)。 (2)自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累计净利益(损失)。 12.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净变动: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且依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规定提存之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除属财务成本以外之本期净变动数及其他。 13.分离帐户保险商品资产净损益:系指保险人依投资型保险契约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资方式及投资标的买卖投资资产所产生之损益、股息红利及评价损益。 14.其他净投资损益:系投资活动所产生之损益,惟非属上列各项目者属之。 (二)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系指保险合约群组因货币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变动之影响及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变动之影响,包括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衡量之外币保险合约因汇率变动之损益。惟应排除具直接参与特性之保险合约货币时间价值及财务风险影响数计入保险服务费用之部分。 (三)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财务收益或费用:系指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群组因货币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变动之影响及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变动之影响,包括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衡量之外币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因汇率变动之损益。 三、其他营业结果:系指非属保险服务结果及财务结果之收益或费用。 (一)资产管理服务收入:系经营保险业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所收取之相关收入,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规定办理。 (二)其他营业收入:系业务上之收入(益),惟非属上列各项项目者属之,如非因投资活动所产生之利息收入及兑换利益。 (三)财务成本:系包括其他各类负债之利息、公允价值避险工具与调整被避险项目之损益、现金流量避险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自权益分类至损益及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之利息等项目,扣除符合资本化部分。 (四)其他营业成本:系业务上之支出、损失,惟非属上列各项项目者属之,如取得合约之增额成本摊销、非属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所规范之保险合约之安定基金支出、特别准备净变动、其他准备净变动、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证金之各项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资活动所产生之兑换损失等。 1.安定基金支出系依规定提存之安定基金准备。 2.特别准备净变动:系依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专业再保险业财务业务管理办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规定,提存之特别准备本期净变动。 3.其他准备净变动:系除外汇价格变动准备净变动外,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提存准备之本期净变动。 (五)其他营业费用:系非属履行保险合约直接相关之费用,包括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员工训练费用及非投资之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 1.业务费用:系本期因经营保险及投资业务所应间接负担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务、营业场所折旧或租赁、税捐、广告交际及其他等各项费用。 2.管理费用:系本期因管理发生之支出,包括各项人事、庶务、营业场所折旧或租赁、税捐、广告交际、其他等各项费用。 3.员工训练费用:系因从事员工训练所发生之支出,包括各项人事、庶务、营业场所折旧或租赁、其他等各项费用。 4.非投资之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系非属投资之金融资产依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减损(或回转)金额。 四、营业外收入及支出:系本期内非因经常营业活动所发生之收入及费用,包括非因主要营业项目所产生之处分不动产及设备损益、非金融资产减损损失、非金融资产减损回转利益及负债性特别股股息等。 五、继续营业单位损益:系前列四款之净额。 六、所得税费用(利益):系指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七、继续营业单位本期净利(净损):系前列两款之净额。 八、停业单位损益:系指停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停业单位损益之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九、本期净利(净损):系本报导期间之盈余或亏损。 十、其他综合损益: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一)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损益、避险工具之利益及损失、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财务收益或费用等。 (二)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重估增值、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评价损益、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避险工具之利益及损失、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等。 十一、本期其他综合损益(税后净额)。 十二、本期综合损益总额。 十三、本期损益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四、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五、每股盈余: (一)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之基本与稀释每股盈余。 (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