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1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6-02-05
资产负债表之权益项目分类及其内涵与应揭露事项如下: 一、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一)股本: 1.股东对保险业所投入之资本,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者。但不包括符合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2.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数、期初与期末流通在外股数之调节表、各类股本之权利、优先权及限制、由保险业或由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有保险业之股份、保留供选择权与股票销售合约发行(转让、转换)之股份及特别条件等,均应附注揭露。 3.发行可转换特别股及海外存托凭证者,应揭露发行地区、发行及转换办法、已转换金额及特别条件。 (二)资本公积: 1.指保险业发行金融工具之权益组成要素及公司与业主间之股本交易所产生之溢价,通常包括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溢价、库藏股票交易、受领赠与之所得及其他依本准则相关规范所产生者等。 2.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应附注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由营业结果所产生之权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未分配盈余(或待弥补亏损)等。 1.法定盈余公积:系依本法及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应提拨定额之公积。 2.特别盈余公积:系依照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专业再保险业财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令、契约、章程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由盈余提拨之公积。 3.未分配盈余(或待弥补亏损):系尚未分配亦未提拨之盈余(未经弥补之亏损为待弥补亏损)。 4.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应俟股东会决议后方可列帐,但于财务报告提出日前,有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之议案者,应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揭露。 (四)其他权益: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损益、避险工具之利益及损失、重估增值、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之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之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财务收益或费用等累计余额。 (五)库藏股票应按成本法处理,列为股东权益减项,并注明股数。 二、非控制权益: (一)指子公司之权益中非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母公司之部分。 (二)企业于并购时,有关被并购者之非控制权益组成部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三号规定衡量。 (三)保险业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二号规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权益之子公司及该非控制权益等信息。 保险业得选择将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认列于保留盈余或其他权益并于附注中揭露。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认列于其他权益者,后续期间不得重分类至损益或转入保留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