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0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6-02-05
负债应作适当之分类,并按相对流动性之顺序排列。 各负债项目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之总金额,及超过十二个月后清偿之总金额,应分别在附注揭露。 资产负债表之负债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短期债务: (一)各项短期债务,包括向银行短期借入之款项、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债务应依借款种类注明举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关规定,保证情形及利率区间,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及原提供担保品时报经本会核准之文号。 (三)向金融机构、股东、员工、关系人及其他个人或机构之借入款项,应分别注明。 (四)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系保险业经本会许可,因资金运用目的,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短期票券或债券所生之短期债务。 (五)应付商业本票及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应付商业本票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额衡量。 二、应付款项:系非属保险合约资产或负债、再保险合约资产或负债之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应付票据、应付佣金及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付票据: 1.系应付之各种票据。应付票据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应付票据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债权金额衡量。 2.因营业而发生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票据,应分别列示。 3.金额重大之应付银行、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4.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 5.存出保证用之票据,于保证之责任终止时可收回注销者,应于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保证之性质及金额。 (二)应付佣金:系因直接签单业务,依权责发生制应付之各项佣金、代理费、手续费皆属之。 (三)其他应付款:系不属于应付票据、应付佣金之其他应付款项,如应付税款、利息、股息红利等。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应付股息红利,如已确定分派办法及预定支付日期者,应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税负债:系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税。 四、与待出售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系指依出售处分群组之一般条件及商业惯例,于目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须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处分群组内之负债。 五、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负债: 1.其发生主要目的为近期内再买回。 2.于原始认列时即属合并管理之一组可辨认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之部分,且有证据显示近期该组合实际上为短期获利之操作模式。 3.除财务保证合约或被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负债。 (二)投资合约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系指保险业发行之保险契约属投资合约者,依据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应认列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属之。 (三)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四)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衡量。但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属信用风险所产生者,除避免会计配比不当之情形或属放款承诺及财务保证合约须认列于损益外,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 六、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系指保险业发行之保险契约属投资合约者,依据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应认列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属之。 (二)其他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指非属下列条件之金融负债: 1.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之移转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适用持续参与法而产生之金融负债。 3.财务保证合约。 4.以低于市场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诺。 5.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 七、避险之金融负债:系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八、应付债券:系指已发行之公司债。应付债券之溢价、折价为应付债券之评价项目,应列为应付债券之加项或减项,并按有效利息法,于债券流通期间内加以摊销,作为利息费用之调整项目。 九、特别股负债:系发行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规定具金融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十、其他金融负债:系指不能归属于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负债。 十一、保险合约负债: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专业再保险业财务业务管理办法等认列之保险合约及具裁量参与特性之投资合约,汇总至保险合约组合后贷余者。包括剩余保障负债、已发生理赔负债及保险取得现金流量资产。 十二、再保险合约负债: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专业再保险业财务业务管理办法等认列之再保险合约,汇总至所持有之再保险合约组合后贷余者。包括剩余保障资产及已发生理赔资产,并纳入再保险合约发行人之任何不履约风险之影响。 十三、负债准备: (一)指不确定时点或金额之负债。 (二)负债准备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七号规定办理。 (三)负债准备应于保险业因过去事件而负有现时义务,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经济效益之资源以清偿该义务,及该义务之金额能可靠估计时认列。 (四)保险业应于附注中将负债准备区分为员工福利负债准备及其他项目。 十四、租赁负债: (一)系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给付之现值。 (二)租赁负债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十五、递延所得税负债:系指与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有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十六、其他负债:系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负债,如预收款项、服务合约负债、存入保证金、存入再保履约准备金、特别准备、其他准备、信托代理及保证负债、暂收及待结转款项、及其他什项负债等。 (一)预收款项系预为收纳之各种款项。应按主要类别分列,其有特别约定事项者并应注明。 (二)服务合约负债系保险业销售之保险商品就可区分之单一商品或劳务,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及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规定认列之服务合约准备金。 (三)存入再保履约准备金系因分出再保业务,依据再保合约规定各接受分出同业存入之履约保证金。 (四)特别准备:系资产负债表日,依照本法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专业再保险业财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之规定,提存之特别准备者。 (五)其他准备:系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提存之准备,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依照本法、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及其相关解释函令之规定,提存之外汇价格变动准备等。 前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应付款项、保险合约负债、再保险合约负债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及第九号与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规定办理。 第三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应付款项、与待出售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应付债券等项目有关公允价值之衡量及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