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奖励办法|第 3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2-21
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置检举信箱、专线电话或传真电话受理检举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案件。 检举人检举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案件,得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之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检举人之姓名(商号)、地点及电话。 三、涉嫌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之具体事证及相关数据。 以口头检举者,由受理检举机关作成纪录,交由检举人亲阅后签章。其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检举者,受理检举机关应通知检举人到达指定处所制作纪录。拒绝制作纪录者,不发给检举奖金(以下简称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