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奖励办法|第 2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2-21
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办法之奖励规定: 一、检举已发觉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 二、依网络、报章杂志、广播电视或其他一般民众皆可取得之公开信息检举。 三、公务员依法运行职务。 四、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或无具体事证。 五、检举人为犯罪行为人或共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