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动物用伪药禁药及劣药奖励办法|第 6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2-21
受理检举机关,对于检举人身分数据、检举书、纪录或其他有关数据,应予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附卷处理。如有泄密情事,应依法论处。但经检举人同意公开表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