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 5-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29
报运货物进出口,申报内容与实到货物不符案件,于最初报关时即申请退运或以三角贸易方式转售货物至第三地者,免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