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76-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4-27
中药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夹杂外文或阿拉伯数字。但具直接意义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译或意译。 前项品名,至多拟订三种,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其一。 专供外销中药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译者,不受前项数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译者,每次申请所核准数量,以三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