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制造业良好卫生标准|第 6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1-01
酒产制工厂之作业场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与器具: (一)设备与器具之酒品接触面应保持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并保持清洁。 (二)用于制造、加工、调配、包装等之设备与器具,使用前应确认其清洁,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已清洗与消毒过之设备及器具,应避免再受污染。 (三)设备与器具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防止清洁剂或消毒剂污染酒品、酒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二、从业人员: (一)新进从业人员应接受适当之教育训练,使其运行能力符合生产、卫生及品质管理之要求,各项训练应确实运行,作成纪录,并于在职期间接受烟酒主管机关、卫生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相关机构办理有关酒品安全、卫生与品质管理之教育训练。 (二)从业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应于进入作业场所前、如厕后或手部受污染时,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洗手或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为后,应立即洗净后再工作。 (三)从业人员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酒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酒品接触之工作。 (四)新进之作业人员,如从事直接接触酒品之工作,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检查合格后,始得聘雇。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 (五)作业场所内之作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鞋),以防头发、头屑及夹杂物落入酒品中,必要时应戴口罩。凡与酒品直接接触之从业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等,并不得使涂抹于肌肤上之化粧品及药品等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 (六)作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之行为。 (七)作业人员个人衣物应放置于更衣场所,不得带入作业场所。 (八)非作业人员出入作业场所,应适当管理;若有进入作业场所之必要时,应符合本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五目至第七目有关人员之卫生要求。 三、化学物质及用具管理: (一)清洁剂、消毒剂、病媒防治使用之药剂及其他有毒化学物质,应符合相关主管机关之规定方得使用,并应明确标示,存放于固定场所上锁,不得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作业场所内,除维护当日卫生所必须使用之药剂外,不得存放或使用其余药剂。 (三)有毒化学物质应标明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紧急处理方法。 (四)清洁、清洗及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四、废弃物处理: (一)废弃物不得堆放于作业场所内,场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废弃物及容器,以防积存异物,孳生病媒。 (二)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以适当容器分类集存,并予清除;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并应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体之危害。 (三)反复使用之容器于清除废弃物后,应立即清洗;处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于停止运转时,应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四)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及酒品安全卫生之虞之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有害微生物、腐败物或过期回收产品等废弃物,应设专用贮存设施。 五、应指派卫生管理之专责人员,针对卫生管理之情形,填报卫生管理纪录,以备查核。 六、应依据本条各款之规定,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作业进程,并据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