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制造业良好卫生标准|第 5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1-01
酒产制工厂之建筑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之厂区环境: (一)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尘土飞扬,及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酒品污染之虞情形。 (二)排水系统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不得有异味。 (三)厂区内附设之餐厅、贩卖处或员工宿舍,应与原料处理、酿制、调配、贮酒或放置酒类中添加物等作业场所之区域隔离。 (四)回收容器再用户,厂区内应设置回收容器存放区,以便妥善堆置并保持整洁。 (五)禽畜、宠物等应予管制,并有适当之措施避免污染酒品。 二、作业场所之建筑与设施: (一)墙壁、支柱与地面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纳垢、侵蚀或积水等情形。 (二)楼板或天花板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成片剥落、积尘、纳垢及长霉(制曲区及发酵区除外)等情形;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 (三)出入口、门窗、通风口及其他孔道应保持清洁,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设施。 (四)排水系统应完整畅通,不得有异味,排水沟应有拦截固体废弃物之设施,出口处并应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 (五)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并有灯罩设施,避免污染酒品或掉落;照明光线应达到一百米烛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二百米烛光以上;灯光透视检查台面应达五百四十米烛光以上;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酒品之呈色。 (六)应通风良好,无不良气味,通风口应保持清洁。 (七)配管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洁。 (八)凡清洁度要求不同之场所,应加以有效区隔及管理。 (九)应实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没之痕迹。 三、作业场所之配置与空间: (一)凡依流程及卫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业性质不同之场所,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并保持整洁。 (二)应具有足够空间,供设备与酒品器具之安置、卫生设施之设置、原材料之贮存、维持卫生操作及生产安全酒品之需要。 四、供水设施: (一)凡与酒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设备与用具之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应有足够之供水设施及水量。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积场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离。 (四)蓄水池(塔、槽)设置地点应距污秽场所、化粪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并应保持清洁,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并作成纪录。 (五)饮用水与非饮用水之管路系统应完全分离,出水口并应明显区分。 五、洗手设施: (一)洗手及干手设备之设置地点应适当,数目足够,且备有流动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适当之消毒设施。 (二)洗手台应以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及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三)洗手消毒设施之设计,应能于使用时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并于明显之位置悬挂简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标示。 六、员工宿舍、餐厅、休息室及检验场所或研究室: (一)应与作业场所隔离,且应有良好之通风、采光,及设置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设施。 (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保持清洁。 七、厕所: (一)设置地点应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开向作业场所。但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应保持整洁,不得有不良气味,且有良好之通风、采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洗手、干手设施及垃圾桶。 (四)应于明显处标示「如厕后应洗手」之字样。 八、更衣室应与作业场所隔离,工作人员并应有个人存放衣物之箱柜。 九、应依据本条各款之规定,制订建筑与设施管理标准作业进程,并据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