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业办法|第 2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7-25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核子保防物料,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铀或含铀之物料;含铀之物料指含有铀之成分重量比在万分之五以上者。 (二)钚或含钚之物料。 (三)钍或含钍之物料;含钍之物料指含有钍之成分重量比在万分之五以上者。 (四)氘或含氘之物料:指用于核子反应器,且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输入或输出之氘、重水(氧化氘)及其他氘化合物,其重量超过二百公斤且氘原子与氢原子之重量比在万分之二以上者。 (五)前四目以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应列入核子保防物料者。 二、有效公斤:指铀(包括浓缩铀、天然铀或耗乏铀)、钚或钍按下列方法计算所得之重量。 (一)铀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铀:系以公斤为单位之铀重量与铀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平方之乘积。 (二)铀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满百分之一之铀:系以公斤为单位之铀重量乘以万分之一。 (三)铀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未满千分之五之铀:系以公斤为单位之铀重量乘以十万分之五。 (四)铀二三三之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二三五相同。 (五)钚系以公斤为单位之钚重量。 (六)钍系以公斤为单位之钍重量乘以十万分之五。 三、核子保防设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研究用、动力用或其他核子反应器设施。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产或贮存设施,用过核子燃料之处理、贮存或最终处置设施。 (三)任何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场所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