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业办法|第 6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7-25
申请人依规定提出申请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检附相关料帐报告: 一、累计持有量未满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铀或含铀二三五之物料(以铀之有效公斤量计)。 二、累计持有量未满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钍或含铀二三三之物料(以钍之有效公斤量计)。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