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业办法|第 4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7-25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输入、输出、过境、转口、运送、贮存、废弃、转让、租借或设置质权,应依核子原料运作安全管理规则或核子燃料运作安全管理规则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