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6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0-17
财务报告为期详尽表达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之信息,对下列事项应加注释: 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业务范围说明。 二、声明财务报告依照本准则、有关法令(法令名称)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编制。 三、通过财务报告之日期及通过之进程。 四、已采用或尚未采用本会认可之新发布、修订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之影响情形。 五、对了解财务报告攸关之重大会计政策汇总说明及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之衡量基础。 六、重大会计判断、估计及假设,以及与所作假设及估计不确定性其他主要来源有关之信息。 七、管理资本之目标、政策及进程,及资本结构之变动,包括资金、负债及权益等。 八、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前后各期财务数据之比较者,应注明变更之理由与对财务报告之影响。 九、财务报告所列金额,金融工具或其他有注明估计与评价基础之必要者,应予注明。 十、财务报告所列各项目,如有受法令、契约或其他约束之限制者,应注明其情形与时效及有关事项。 十一、重大或有负债及未认列之合约承诺。 十二、对财务风险之管理目标及政策。 十三、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七号规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对票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与绩效重要性之揭露信息;金融工具所产生暴险之质性及量化信息等。 十四、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之管理政策与实务,以及主要风险之暴险情形。其中有关下列信息应依其所属风险类别予以揭露: (一)资产品质(格式A)、主要业务概况(格式B)、授信风险集中情形(格式C)、损失准备之提列政策及备抵呆帐之变动情形(信用风险)。 (二)资产、负债及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之风险显著集中信息(信用风险)。 (三)孳息资产与付息负债之平均值及当期平均利率(市场风险)。 (四)利率敏感性信息(市场风险)。(格式D) (五)资金来源运用表(流动性风险)。(格式E) (六)特殊记载事项(作业风险及法律风险)。(格式F) 十五、资本适足性。(格式G) 十六、公司债之发行。 十七、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质押转让或长期出租。 十八、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十九、重大灾害损失。 二十、重大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二十一、重大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二十二、租赁攸关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揭露,包括提供财务报告主要用户用以评估该租赁对票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绩效与现金流量之影响及租赁活动之质性与量化相关信息。 二十三、员工福利相关信息。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规定揭露,包括确定福利计划对未来现金流量之金额、时点及不确定性之影响、人口统计假设变动与财务假设变动产生之精算损益、下一年度报导期间对计划之预期提拨金等信息。 二十四、公允价值信息。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三号规定揭露,包括重复性或非重复性按公允价值衡量之资产及负债、公允价值之等级信息、评价技术及参数或假设等输入值、公允价值第三等级之相关信息等。 二十五、具重大影响之外币资产与负债,包括货币性及非货币性项目之外币暴险金额、币别、汇率及货币性项目之兑换损益等。 二十六、重大之组织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变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二十八、部门财务信息。 二十九、私募有价证券者,应揭露其种类、发行时间及金额。 三十、金融资产之移转及负债消灭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七号及第九号之规定揭露。 三十一、停业单位之相关信息。 三十二、受让或让与其他金融机构之主要部分营业及资产、负债。 三十三、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三十四、所得税相关信息。 三十五、与关系人之重大交易事项。 三十六、对银行暨同业之拆放、透支及拆借情形。 三十七、票券金融公司之子公司持有票券金融公司股份者,应分别列明子公司名称、持有股数、金额及原因。 三十八、票券金融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时,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间进行业务或交易行为、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用营业设备或场所,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分摊方式。 三十九、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各项目之补充信息,包括可能影响票券金融公司未来现金流量之重大信息,或其他为避免主要用户之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告之公允表达所必须说明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