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0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0-17
资产负债表之资产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 (一)库存现金、活期存款及可随时转换成定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甚小之短期并具高度流动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资。 (二)票券金融公司应揭露现金及约当现金之组成部分,及其用以决定该组成项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银行暨同业:存放中央银行之款项及拆放予银行暨票券金融公司同业之款项。 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 (一)指非属按摊销后成本衡量或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 (二)属按摊销后成本衡量或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可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 四、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 (一)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债务工具投资: 1.票券金融公司系在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及出售为目的之经营模式下持有该金融资产。 2.该金融资产之合约条款产生特定日期之现金流量,完全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额之利息。 (二)指原始认列时作一不可撤销之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列报于其他综合损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权益工具投资。 五、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票券金融公司系在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为目的之经营模式下持有该金融资产。 (二)该金融资产之合约条款产生特定日期之现金流量,完全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额之利息。 六、避险之金融资产: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资产。 七、附卖回票券及债券投资:从事票券及债券附卖回条件交易时,实际支付予交易对手之金额。 八、应收款项: (一)指各项应收款,包括原始产生及非原始产生者,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等: 1.逾清偿日未满六个月之未受清偿授信应列入应收帐款。 2.票券金融公司针对保证发票期间担保品遭假扣押查封而仍正常缴息之授信户,为给予撤封之作业期间,若该商业本票到期,而暂不提示者,应将该商业本票余额以应收票据列帐。 3.其他应收款系指不属于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之其他应收款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评估应收款项之减损损失,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并以净额列示。如属授信资产,应再依票券金融公司资产评估损失准备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五分类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评估减损损失,并以两者中孰大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 (三)应收款项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应收款项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发票金额衡量。 (四)应收款项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就该应收款项之风险及报酬与控制之保留程度,评估是否符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除列条件。 (五)已转销呆帐如有收回者,应调整备抵呆帐余额或各项提存。 九、本期所得税资产:指与本期及前期有关之已支付所得税金额超过该等期间应付金额之部分。 十、待出售资产: (一)指依出售此类资产(或处分群组)之一般条件及商业惯例,于目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须为高度很有可能预期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回收金额之资产或待出售处分群组内之资产。 (二)待出售资产及待出售处分群组之衡量、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三)分类为待出售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条件时,应停止将该资产或处分群组分类为待出售。 (四)资产或处分群组符合待分配予业主之定义时,应自待出售重分类为待分配予业主,并视为原始处分计划之延续,适用新处分方式之分类、表达及衡量规定。分类为待分配予业主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条件时,应停止将该资产或处分群组分类为待分配予业主。 十一、采用权益法之投资: (一)采用权益法之投资之评价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十八号规定办理。 (二)认列投资损益时,关联企业编制之财务报告若未符合本准则,应先按本准则调整后,再据以认列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所用之关联企业财务报告日期应与投资者相同,若有不同时,应对关联企业财务报告日期与投资者财务报告日期间所发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响予以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关联企业与投资者之资产负债表日之差异不得超过三个月。若会计师依审计准则320号规定判断关联企业对投资者财务报告公允表达影响重大者,关联企业之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依照「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与审计准则之规定办理查核。 (三)采用权益法之投资有提供设质,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者,应予注明。 十二、受限制资产: (一)票券金融公司提供非现金担保品(如债务或权益工具)予他人,该受让人依合约或惯例有权出售或再抵押该担保品时,票券金融公司应将该非现金担保品重分类至受限制资产。 (二)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金融资产如有供作附买回交易者,应于原帐列金融资产会计项目项下,附注揭露金融资产提供附条件交易之金额,而无须重分类至受限制资产。 十三、其他金融资产: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金融资产,若有累计减损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 (一)催收款项:指逾清偿日六个月未受清偿之保证、背书授信余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应依五分类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评估减损损失,并以两者中孰大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备抵呆帐系属催收款项之评价项目。 (二)其他什项金融资产:指不能归属以上各目之其他金融资产。 十四、不动产及设备: (一)指用于商品或劳务之生产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预期使用期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之有形资产项目。 (二)不动产及设备之后续衡量应采成本模式,其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三)不动产及设备之各项组成若属重大,应单独提列折旧,且折旧方法之选择应反映未来经济效益预期消耗型态,若该型态无法可靠决定,应采用直线法,将可折旧金额按有系统之基础于其耐用年限内分摊。 (四)不动产及设备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经济效益,或适用不同折旧方法、折旧率者,应在附注中分别列示。 十五、使用权资产: (一)指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内对标的资产具有使用控制权之资产。 (二)使用权资产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十六、投资性不动产: (一)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用控制权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动产。 (二)投资性不动产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四十号规定办理。 (三)投资性不动产后续衡量采公允价值模式者,其评价方式及进程、估价师资格、对估价报告出具复核意见之会计师资格、复核进程及信息揭露等,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九条第四项第四款规定办理。 十七、无形资产: (一)指无实体形式之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同时符合具有可辨认性、可被企业控制及具有未来经济效益。 (二)无形资产之后续衡量应采成本模式,其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八号规定办理。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之选择应反映未来经济效益预期消耗型态,若该型态无法可靠决定,应采用直线法,将可摊销金额按有系统之基础于其耐用年限内分摊。 十八、递延所得税资产:指与可减除暂时性差异、未使用课税损失递转后期及未使用所得税抵减递转后期有关之未来期间可回收所得税金额。 十九、其他资产: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资产。 (一)承受担保品:依法或洽定承受保证客户之原有担保品,或补交之物品,以抵还欠款者属之。承受之担保品按承受价格入帐,期末应以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项资产:指不能归属以上各款之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