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车召回改正办法|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6-13
中央主管机关选取受测汽车,经查看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为召回调查之受测汽车: 一、未依车主手册之内容实施保养者。 二、逾排放控制系统有效使用期限或耐久保证里程者。 三、非依汽车正常用途用户。 四、因事故而进行大修者。 五、燃料经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法定标准者。 六、车况对实验室设备及相关人员有安全之虞者。 汽车制造者或进口商对选定之受测汽车有异议时,应于测试前一日内提出,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列为召回调查测试之受测汽车。 受测汽车或引擎未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而进行任何维护、修改,或排放测试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不列为召回调查之受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