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车召回改正办法|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6-13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条件选定引擎族或车型,由该引擎族或车型所涵盖之已销售汽车选定受测汽车,进行使用中汽车召回改正调查测试: 一、排气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检验结果。 二、汽车销售数量。 三、品管测试之统计分析数据。 四、新车抽验或经召回改正调查测试结果。 五、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数据。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其排放空气污染物有不符合排放标准之虞者。 选定前项受测汽车时,得对受测汽车所有人进行测试汽车使用及保养状况确认。 汽车制造者或进口商应配合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受测汽车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