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条例|第 9-1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0
于本条文生效日起五年内,由国外进口或国内产制专供太阳光电模块用之玻璃,检具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之声明书及工业主管机关之用途证明文档者,免征货物税。 前项免征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免征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