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条例|第 12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0
车辆类之课税项目及税率如下: 一、汽车:凡各种机动车辆、各种机动车辆之底盘与车身、牵引车及拖车均属之: (一)小客车:凡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载人汽车均属之: 1.汽缸排气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从价征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气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从价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货车、大客车及其他车辆,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购买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免征货物税。 二、机车:凡机器自行车、机动脚踏两用车及自行车装有辅助原动机者均属之,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发展用之进口车辆、附有特殊设备专供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之特种车辆、邮政供邮件运送之车辆、装有农业工具之牵引车、符合政府规定规格之农地搬运车及不行驶公共道路之各种工程车,免征货物税。 前项第三款所称供研究发展用之进口车辆,指供新车种之开发设计、功能系统分析、测试或为安全性能、节约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进及零组件开发设计等之进口汽车。 第一项第三款所称附有特殊设备专供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之特种车辆如下: 一、专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备车、侦查勘验用车、追捕提解人犯车、消防车及工程救险车等。 二、专供公共卫生使用之救护车、诊疗车、到宅沐浴车、洒水车、水肥车、垃圾车、消毒车、扫街车、沟泥车、冲沟车、捕犬车及空气污染测定车等。 电动车辆及油电混合动力车辆,按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税率减半征收。但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基准者为限。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购买载运轮椅用户车辆,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免征货物税。 前项免征货物税之车辆,于完成新领牌照登记五年内,汽车所有人变更拆除载运轮椅用户设备时,应补缴原免征之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