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条例|第 7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0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属之。其应征税额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吨征收新台币六百元。 二、卜特兰一型水泥每公吨征收新台币三百二十元。 三、卜特兰高炉水泥:水泥中高炉炉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吨征收新台币二百八十元。 四、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吨征收新台币四百四十元。 前项第四款所称代水泥,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制造具有凝固坚强之性质,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货品;其以飞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掺合水泥制成者,亦同。 行政院得视实际情况在第一项各款规定之应征税额百分之五十以内,予以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