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01
申请人以引擎族为基本单元申请或变更合格证明,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络传输申请系统所定格式、附录一或附录二规定应检具文档及遵循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申请人应依前项规定之申请方式、格式、应检具文档及应遵循事项,先向查验机构申请取得查验报告书,并上传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络传输申请系统,查验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