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01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运行之测试结果作为申请合格证明之引擎族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之判定依据: 一、依中央主管机关或申请人选择代表该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之车辆,于国内依下列规定之检验测定机构运行之测试结果: (一)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指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测定机构。 (二)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后:指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检验测定机构。 二、已取得美国依该国规定,或欧盟会员国及英国依EC或UN/ECE规定,所核发合格证明之引擎族,得依申请人提出之该引擎族代表车辆于国外运行之测试结果。 前项第一款第二目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检验测定机构,属申请人设置者,不得运行涉及车型审验及新车抽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