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01
申请人以引擎族为基本单位申请合格证明,应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国产柴油汽车制造者提出申请。 二、进口柴油汽车制造者指定代理人或进口商联合组成之公会提出申请。 三、各级行政机关采购之进口柴油汽车,应自行或委托得标厂商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