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废弃物焚化炉二𫫇英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5-03-16
本标准规定之二𫫇英排放限值,焚化炉设计处理量未达四公吨/小时者为0.5ng-TEQ/Nm(3次方),设计处理量达四公吨/小时以上者为0.1ng-TEQ/Nm(3次方)。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以毒性当量(TEQ) 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二𫫇英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I-TEF)之总和计算之;采样及测定应达三次以上并取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