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废弃物焚化炉二𫫇英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5-03-16
本标准适用于事业废弃物焚化炉及设计处理量每小时未达十公吨之一般废弃物焚化炉(以下简称焚化炉)之烟道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二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