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禁制品条例|第 3 条|军政|法|生效中
国防部|v1.0
最后修订: 1955-06-03
绝对禁制品之种类如下: 一、兵器、弹药、爆发物及军用化学品。 二、陆上、海上或空中之运输工具。 三、燃料及润滑剂。 四、军用被服、装具及阵营具。 五、通信器材。 六、军用地图、照片、模型仪器及文书、图表。 七、军用建筑材料。 八、金、银有价证券及本国及外国货币。 九、金属矿产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属于战略物资之非金属矿产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对象之制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对象之生产、制造或修理机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备或利用之物品及畜类。 前项禁制品之适用范围,由国防部随时呈请行政院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