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2 条|动物保护|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3-04-19
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申请宰杀动物者,应于宰杀动物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数据,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住址、身分证明文档。 二、宰杀动物之种类、数量及理由。 三、宰杀动物之实施期间。 四、宰杀动物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