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构造规则|第 10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1-09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应为钢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规定该界限应具有A级完整性者,得为设备窗及舷窗而贯穿。该界限各门之材料并得采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但液货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