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 6 条|推动促参|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21
主管机关掌理下列有关政府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事项: 一、政策与制度之研订及政令之宣导。 二、信息之搜集、公告及统计。 三、专业人员之训练。 四、各主办机关相关业务之协调与公共建设之督导及考核。 五、申诉处理及履约争议调解。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主办机关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宜由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专业人员为之。 前项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专业人员之资格、考试、训练、发证、管理及奖励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