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 4 条|推动促参|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21
本法所称民间机构,指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或其他经主办机关核定之私法人,并与主办机关签订参与公共建设之投资契约者。 前项民间机构有政府、公营事业出资或捐助者,其出资或捐助不得超过该民间机构资本总额或财产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一项民间机构有外国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办机关得视个案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关外国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国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