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 3 条|推动促参|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21
本法所称公共建设,指下列供公众使用且促进公共利益之建设及服务: 一、交通建设及共同管道。 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来水及水利设施。 四、卫生福利及医疗设施。 五、社会及劳工福利设施。 六、文教及影视音设施。 七、观光游憩设施。 八、电业、绿能设施及公用气体燃料设施。 九、运动设施。 十、公园绿地设施。 十一、工业、商业及科技设施。 十二、新市镇开发。 十三、农业及资源循环再利用设施。 十四、政府厅舍设施。 十五、数字建设。 本法所称重大公共建设,指性质重要且在一定规模以上之公共建设;其范围,由主管机关会商内政部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各款公共建设,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认定有疑义者,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