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 5 条|推动促参|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21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本法所称主办机关,指主办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相关业务之机关:在中央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主办机关依本法办理之事项,得授权所属机关(构)运行之。 主办机关得经其上级机关核定,将依本法办理之事项,委托其他政府机关运行之。 前项情形,应将委托事项及所依据之前项规定公告之,并刊登于政府公报、新闻纸、或公开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