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查规则|第 1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3-10
船舶之特别检查、定期检查及临时检查,应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长依第五条规定向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申请之。 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受理前项申请案件,除特别检查外,应于三个月内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归责于船舶所有人或船长之理由者,不在此限。